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依据(京政发[2005]37号));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0.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此外,下列项目需满足以下具体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1)用地预审明确供地方式
(2)千人指标配套按低限设置,配套商业和经营性车库按照自身资金平衡测算,项目整体利润不超过3%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确定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1)对于市投资中心和区县公租中心、事业单位为主体的项目,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用地预审明确供地方式);对于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租房的项目,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方式供地;对于社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租房的项目,可配建不超过45%的商品房或商业,采用邀标方式供地
(2)计划被收购的公租房,需提供相关协议
——“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项目
(1)安置对象以农民为主的,可以采用三定三限方式建设定向安置房,安置面积按照农民每人50平方米、居民每人30平方米执行,土地按定向出让方式供应
(2)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规模建设(含地上住宅及配套规模),千人指标配套按低限设置,配套商业和经营性车库按照自身资金平衡测算,整体开发利润不超过3%
——房改带危改、开发带危改项目
市规划委出具的规划意见或函复需注明回迁住宅及非住宅面积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
(1)国土部门需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安置房住宅部分采用划拨方式供应,配套商业部分采用出让方式供应;
(2)棚户区改造资金按整体平衡测算,安置房项目的土地费用和建安成本纳入改造区经营性地块一级开发成本,缺口部分由区政府承诺筹资解决;
——绿化隔离地区绿色产业、绿隔产业、绿隔新村项目
区县绿指办出具的绿隔项目审查会议纪要或书面意见是否同意实施相关项目;
——广播电视
《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建设标准》( GY/T 5065-1999)
——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设施
(1)《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
(2)《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
(3)《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
(4)《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5)《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
——体育中心(全民健身中心)、体育馆、游泳馆、体育场、体育运动学校体育设施
(1)《北京市基层公共体育设施规范性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京体办字〔2007〕32号)
(2)《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
(1)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
(2)全国文化艺术院校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1996年12月)
(3)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1987年版)
(4)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
——养老服务机构
(1)《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2)《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
(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4)《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
——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妇幼保健院、所)
(1)《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2)《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
(3)《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发改社[2010]2267号)
(4)《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报批稿)
(5)《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
(6)《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号)
——幼儿园、中小学
幼儿园:《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教学前[1996]003号)
中小学:《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试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06年12月)
——电网工程
50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必须符合北京市电网发展规划
——集体企业产业发展项目
项目单位应为全资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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