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申报的项目内容齐全,标段划分合理(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
2.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取得批准(核准);(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第三条(一));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符合不招标的条件;(依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第十一条;《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第三条(二)、(三));
4.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第三条(五));
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自行招标的条件(《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第三条(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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